
發牌機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
規管法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
常見類別第 1/2/4/7/9 類
財務要求按《財政資源規則》
牌照用途
持牌法團就特定「受規管活動」持牌經營,常見包括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2 類(期貨合約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 7 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及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除適用豁免外,經營相關受規管活動須取得所需牌照或註冊。
主要申請要求
- 每類受規管活動須有至少 2 名獲 SFC 核准的負責人員(RO),其中至少 1 名為執行董事,並確保每類活動隨時有至少 1 名 RO 可監督業務;人員亦須符合適用的勝任能力及適當人選要求;
- 公司、董事、主要股東及主管人員須通過「適當人選」審查(背景、財務、誠信);
- 須持續符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及其他適用財務要求。第 9 類如附有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牌照條件,最低繳足股本要求不適用,最低速動資金為港幣 10 萬元;實際所需資源須按活動、牌照條件及規則計算;
- 須有適合業務的營業及紀錄存放處所,保障資料保密、處所安全及監管查訪。共享辦公室或商務中心須逐項評估是否符合要求,並備有適當資訊系統及業務延續安排;
- 須定期呈交財政資源申報表及經審核帳目。
申請流程
- 成立香港公司,物色合資格的負責人員及主管人員;
- 準備商業計劃、合規手冊及財務證明,向 SFC 遞交申請;
- SFC 審查申請完整性,按需要要求補充資料;
- 回應 SFC 多輪查詢(業務模式、股東資金來源等);
- SFC 審批法團牌照及相關個人牌照,並核准負責人員任命。
買賣・轉讓
可按需要評估收購持牌法團(例如第 4 類、第 9 類);項目供應須另行確認,營運安排取決於盡職審查、人員及所需監管程序。我們提供買賣配對、估值、牌照及背景核實,以及股權變更及所需監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