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機構稅務局(慈善捐款組)
相關法例《稅務條例》第 112 章 第 88 條
資格性質慈善機構免稅資格,並非商業牌照
稅務優惠符合適用條件時,可享免稅及認可慈善捐款扣稅安排
免稅資格用途
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若宗旨純粹為慈善用途、活動主要為該等宗旨而進行,可申請獲確認免稅地位,相關收入及捐款的稅務處理仍須符合適用法例及條件。慈善宗旨須屬普通法四類之一:救助貧困、促進教育、推廣宗教,或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
主要申請要求
- 須具備「規管文書」(管限文件):有限公司為組織章程細則、信託為信託契約、社團為會章等,並載明慈善宗旨及指定條款(如收益只用於慈善、不得分派予成員、解散時資產處置等);
- 宗旨須完全屬慈善性質並為公眾利益而設;
- 按稅務局現行申請表,提交管治成員、活動、財務及其他所需資料;
- 可採用擔保有限公司、信託或其他適當架構;法律形式本身不等於符合第 88 條免稅資格。
申請流程
- 擬定慈善宗旨並確立管治架構;
- 選擇適當法律架構,擬備符合慈善宗旨及管治要求的規管文書;
- 向稅務局慈善捐款組遞交申請、規管文書及活動計劃;
- 回應稅務局查詢;
- 獲確認免稅地位後,持續符合適用條件;稅務局會不時覆查,亦須按要求通報變更。
設立與架構檢視
第88條免稅資格與商業持牌公司收購不同。我們協助由零成立慈善團體並申請第 88 條免稅地位,或檢視及完善現有慈善架構,按稅務局要求準備及檢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