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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牌照

香港保險經紀公司牌照

以法團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

當地城市及地區實景
本頁內容
發牌機構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
規管法例《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
牌照有效期以保監局批出的牌照所列期限為準
業務形式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法團)

牌照用途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是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ZA 條獲發牌、以法團形式代客戶安排保險的公司。自 2019 年 9 月 23 日起,保險中介人改由保監局直接發牌及規管。可經營的業務類別以公司牌照所列範圍為準;一般業務、長期業務及投資相連長期業務須分別核對獲准範圍。

主要申請要求

  • 須委任「負責人」(Responsible Officer),並事先獲保監局認可(第 64ZF 條);
  • 公司、控權人、董事及負責人須符合適用的「適當人選」準則(指引 23);公司亦須具備適當管治、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安排;
  • 須遵守《保險業(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財務及其他要求)規則》,包括實繳股本及淨資產各不少於港幣 50 萬元、專業彌償保險(PII)、按規則處理客戶款項及客戶帳戶,以及妥善簿冊;
  • 相關個人持牌人須符合適用的資格、IIQE 考試或認可豁免及持續專業培訓要求。

申請流程

  1. 成立香港公司,安排合資格的負責人(RO);
  2. 透過保監局「保險中介一站通」開設商業實體帳戶;
  3. 電子遞交牌照申請及負責人認可申請,並繳費;
  4. 保監局評估申請完整性及適當人選,並提出查詢;
  5. 信納後批出公司牌照及負責人認可。

買賣・轉讓

可評估收購現成持牌經紀公司,或委託我們出售手上公司。我們協助核實牌照及負責人安排、配對買賣雙方,並協調股權變更、所需批准及交接程序。

官方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