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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債人牌照

放債及財務業務 ·《放債人條例》第 163 章

當地城市及地區實景
本頁內容
發牌機構牌照法庭(裁定發牌)
處理及登記公司註冊處
背景審查香港警務處
牌照有效期12 個月(期滿前 3 個月內申請續期)

牌照用途

放債人牌照適用於以放債為業務的公司,例如私人貸款、財務公司、過橋資金、發票融資等。除適用法定豁免外,在香港經營放債業務須持有所需牌照,無牌經營可構成刑事罪行;業務須遵守《放債人條例》的利率限制、貸款協議要求及適用牌照條件。

主要申請要求

  • 申請人須為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考慮其知識、學歷及相關經驗);
  • 董事、控權人及相關人士須按適用要求提供背景、履歷及聲明等資料;所需證明文件按申請核實。
  • 營業處所須適宜經營放債業務;
  • 須核對最新適當人選準則、牌照條件及打擊洗錢要求,並按業務模式建立所需制度。

申請流程

  1. 確認個人、合夥或公司申請架構,準備相關人員、處所及業務計劃資料;
  2. 按要求向公司註冊處及警務處牌照課遞交申請表、陳述書及相關文件;
  3. 警務處牌照課就申請、處所及相關背景進行調查;
  4. 出席牌照法庭聆訊並回答提問;
  5. 法庭裁定後簽發牌照(一般附帶牌照條件)。

買賣・轉讓

可按業務需要評估收購現有持牌財務公司,或委託放售。我們協助整理公司及牌照資料、提供估值建議、配對買賣雙方,並跟進股權變更及所需監管程序。項目供應及交接安排須另行確認。

官方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