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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牌照

金錢服務經營者(MSO)

貨幣兌換及匯款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

當地城市及地區實景
本頁內容
發牌機構香港海關(關長)
規管法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
牌照有效期通常 2 年;續期須不遲於到期前 45 日申請
業務範疇貨幣兌換、匯款

牌照用途

MSO 牌照涵蓋貨幣兌換(找換)及/或匯款服務。除適用法定豁免外,在香港經營金錢服務須向海關關長申領牌照。無牌經營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 100 萬元及監禁 2 年。具體業務是否屬牌照涵蓋範圍,須按服務模式核實。

主要申請要求

  • 申請人及適用的合夥人、董事、最終擁有人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法團的最終擁有人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超過 25% 股本或投票權,或對管理行使最終控制權的個人;
  • 須委任「合規主任」及「洗錢報告主任」;
  • 須按海關要求提名合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獨資經營者、合夥人或董事)參加並通過能力評核;
  • 須備有業務計劃書、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政策、營業處所平面圖等;
  • 須設立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制度。全屬住宅用途的大廈內處所不適合作 MSO 營業處所;商住混合大廈內的住宅單位須取得每名佔用人同意進行例行巡查的書面同意,並符合其他處所要求。

申請流程

  1. 確認獨資、合夥或法團架構,委任合規主任及洗錢報告主任;
  2. 編制申請文件(業務計劃、AML 政策等)並向海關遞交;
  3. 回應海關查詢,安排獲提名的合資格高級管理人員完成能力評核;
  4. 海關安排會面、查驗文件正本及實地視察營業處所;
  5. 海關信納後批給牌照。

買賣・轉讓

可按業務需要評估收購現成 MSO 公司或申請新牌。擬加入的董事、合夥人或最終擁有人須事先獲海關批准,並非直接買入牌照即可營運。實際安排由顧問按個案核實。

官方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