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先確認擬議活動是否涉及放債人牌照及任何適用豁免。
- 公司、人物及處所資料應互相吻合,履歷不能取代經驗證明。
- 新申請與收購持牌公司涉及不同查核工作,應分開評估。
香港放債人牌照主要涉及甚麼?
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須按《放債人條例》(第 163 章)判斷牌照要求及適用豁免。公司註冊處處理申請文件,警務處可調查並考慮是否反對申請,發牌決定由牌照法庭作出。公司已成立或已有商業登記,並不等於已獲放債人牌照。
延伸閱讀:申請新放債人牌照還是收購持牌公司?,比較相關牌照事項的準備方向。
申請前一般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先用一頁資料說明擬提供甚麼貸款、服務對象、資金安排、主要人選及預計使用的處所,再建立文件清單。這是整理申請方向的建議,並非額外法定表格。仍未確定的安排應註明,以免不同版本的申請文件出現矛盾。
業務計劃應反映申請人的實際準備;擬使用的公司、人員、處所及資金說明要能互相核對。若計劃仍依賴未落實的人選或租約,宜先確認可行性,再決定遞交時間。
公司、股東及董事資料
以公司名義申請時,應按官方清單整理公司登記、董事及股東資料、授權文件,以及與財務狀況有關的證明。股權層次較多時,可另備架構圖,協助說明各公司的關係;人物姓名、公司名稱及識別資料應採用一致版本。
如過往申報與現況不同,先找出變動日期及支持文件。對涉及財務、司法或其他須披露事項的問題,應按表格如實回答,有疑問時先請相關專業人士檢視。
相關人選及處所安排
人選準備應著重可證明的相關知識、學歷及經驗。官方申請指引列明可要求工作及學歷證明,不能只交一份履歷便視為足夠。人選配套可包括資格資料整理與委任程序協調,但是否符合要求仍須按實際職責及審查結果確認。
處所則要核對租約、業主許可、用途及相關圖則等文件。選址前先檢視擬用處所是否適合申請,可減少租約已簽後才發現文件或用途有問題的風險。
申請文件及程序概覽
公司申請使用相應申請書、陳述書及補充資料頁,連同業務計劃與支持文件,按公司註冊處及警務處的要求辦理。遞交前應逐項核對簽署、授權及附件,並保留提交版本,以便回應查詢。
遞交並非批出牌照。其後可能需要補充資料及配合相關程序;申請人宜指定聯絡人及文件負責人,把查詢、答覆和版本記錄集中保存。實際進度取決於個案完整程度與審查,不能預設必定在某日完成。
新申請與收購持牌公司的分別
新申請是以擬定安排接受發牌審查;收購則通常是購入現有持牌公司的股權,另須處理公司歷史、交易條件及變更事項。現有牌照不能代替買方的盡職審查,也不能直接當作另一公司的資格使用。
比較時應同時列出申請及文件成本、查核範圍、人選可行性、處所安排和交接條件。若尚未找到合適標的,可先完成自身方案評估,避免因一個報價而忽略牌照及公司責任的差異。
如需進一步整理查核方向,可參閱收購香港放債人持牌公司前應查核甚麼?。
常見問題
首次查詢要先交身分證或銀行月結單嗎?
初步可先提供牌照方向、公司是否已成立、擬議貸款類型及人選概況。待確認服務範圍、文件用途和安全交付方式後,再按需要提供敏感資料。
未確定處所可以先準備嗎?
可以先整理公司及人選資料,並評估候選處所;正式申請所需的租約、許可及用途證明仍應按官方要求備妥。
顧問可協助找人選嗎?
可討論合適人選的背景要求、文件及委任安排。擬任人必須符合實際職責,不能只提供姓名而沒有真實履職安排。
有現成公司是否就不用申請?
普通公司並不等於持牌公司。即使標的持有牌照,仍須核對有效狀態、交易後人員及牌照事項,不能省略查核。
官方參考
資料核對截至 2026 年 10 月 5 日。本文供一般參考,實際要求及程序須按當時規定、牌照條件及個別情況確認。
- 公司註冊處:如何申請放債人牌照 ↗
申請步驟、表格及警務處文件指引 - 公司註冊處:放債人牌照牌照條件 ↗
第 9、13–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