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Type 1、4、5、6、9 分別針對不同活動,並非可互相替代。
- 一家公司可涉及多類活動,附帶豁免須按具體情況評估。
- 人員及財務資源要求須連同牌照條件看,不能只看 Type 編號。
SFC Regulated Activities 是甚麼?
《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5 界定受規管活動。一般而言,在香港經營有關業務須按制度取得牌照或註冊,並須考慮適用豁免。以下只整理常見五類活動,並非全部活動清單。
申請前可先列出服務對象、產品、誰作投資決定、是否接收交易指示與如何收費,再把每項安排交予相關專業人士評估。
依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否需要牌照或註冊?(英文)
延伸閱讀:收購 SFC 持牌公司前應查核甚麼?,比較相關牌照事項的準備方向。
Type 1
Type 1 是證券交易。它與只提供意見不同,評估時應具體說明公司如何參與證券交易安排,而非僅以「投資服務」概括。
例如公司擬接收或處理客戶的證券交易指示,便應按活動定義檢視是否涉及 Type 1;同時核對客戶資產及其他牌照條件。不能因已有投資顧問類牌照便推定可作同樣安排。
Type 4
Type 4 是就證券提供意見。準備時宜說明意見涉及的產品、對象、提供方式及與其他服務的關係,協助判斷活動範圍。
若公司亦擬自行替客戶作投資決定或參與交易,便應進一步分析其他活動,而不是用「提供意見」一詞概括全部服務。
Type 5
Type 5 是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它與 Type 4 的分別在於相關活動及產品範圍,不宜把兩者當作名稱不同但用途完全相同。
初步文件可用具體例子描述擬提供的研究或意見,以及其涉及的合約類別,避免只有「金融顧問」等過於籠統的描述。
Type 6
Type 6 是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若涉及保薦人等特定角色,還須核對相應資格、牌照條件及其他要求,不能只看公司是否有 Type 6。
在評估收購標的時,可先列出預期項目角色,再對照公司與人員獲准範圍,以免牌照類別相符但具體安排不符。
Type 9
Type 9 是資產管理,相關範圍須按法定定義及擬議安排判斷。證監會的說明指出,資產管理一般涉及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組合的酌情權。
因此,只提出意見與獲授權代作投資決定需要區分。客戶授權、投資範圍及資產安排宜在規劃時說清楚,而不是最後才由合約名稱決定。
一間公司可否持有多個 Type?
一家公司可以申請多類受規管活動,但須逐項評估資格與要求。某些附帶活動可能符合豁免,是否適用取決於實際關係及條件,不能籠統說持有某一 Type 就包括其餘全部活動。
可建立服務與活動對照表,列明主業、其他服務、擬倚賴的豁免及需進一步確認的問題,讓牌照方案有清楚基礎。
RO 及持牌人員安排
負責人員(RO)是獲批准監督相關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代表;一般持牌代表則按其獲認可的活動及所隸屬法團履職。公司牌照不會自動令所有員工具備相應資格。
人選評估應看實際經驗、職責、可用時間及牌照條件。宜先核對擬任人與各活動是否匹配,再安排相關申請,不能只以人數或職稱作結論。
財務資源要求
《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涉及實繳股本與速動資金,兩者不是同一概念。要求會因活動、牌照條件及具體安排而不同,持有多類活動也不宜把各項金額簡單相加。
速動資金的計算亦不是只看銀行結餘。應讓會計或相關專業人士按實際資產負債及適用規則計算;本文不以一個固定金額概括所有 Type 1、4、5、6、9 公司。
依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財政資源規則及財務申報常見問題(英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中介人及持牌人士的類別(英文)
如需進一步整理查核方向,可參閱持牌公司股東或董事可以直接變更嗎?。
常見問題
多持幾個 Type 是否一定更合適?
不一定。應配合實際服務、人員及資源,並理解各項持續要求,不能只以牌照數量衡量適合程度。
Type 9 可以代替 Type 4 嗎?
須看實際活動及是否符合適用豁免。獨立提供意見與資產管理安排可能不同,不能一概視為互相替代。
公司有牌照,個人便不用申請嗎?
涉及受規管職能的人士須核對個人資格及隸屬安排;負責監督者亦可能涉及 RO 批准。
首次評估應提供甚麼?
先準備服務與產品清單、客戶類別、決策及交易安排、人選概況和資金計劃,再核對適用活動及條件。
官方參考
資料核對截至 2026 年 10 月 5 日。本文供一般參考,實際要求及程序須按當時規定、牌照條件及個別情況確認。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否需要牌照或註冊?(英文) ↗
受規管活動及附帶豁免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中介人及持牌人士的類別(英文) ↗
RO、持牌代表、財務資源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財政資源規則及財務申報常見問題(英文) ↗
問題 1、2、8–10:速動資金及適用要求